配套完備 通姦除罪啟動連署

2010年7月2日 星期五

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:2010/07/02 01:57 史倩玲

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婦女團體推動通姦除罪化已10餘年,日前婦女新知基金會開始推動通姦除罪化連署。基金會副秘書長簡至潔指出,從婦女新知舉辦的全省座談會反應來看,社會對於通姦除罪化的接受度已經比往年更高。

以往通姦除罪化無法獲得支持,是因為法令沒有配套,讓不少民眾認為只要除罪化,就會鼓勵第三者的出現,或是讓元配權益受損。但簡至潔指出,這些問題在目前的法令上都可以獲得解決。

除罪疑慮皆獲解決

簡至潔表示,以往婦女反對通姦除罪化的原因之一,就是擔心,如果沒有通姦罪,離婚會變得更加困難。但由於社會風氣改變,許多法官多願意以「重大事由」裁判離婚,不一定需要通姦罪成立,才能脫離婚姻。

另一方面,部分婦女擔心的財產權益問題,在夫妻財產制施行之後,婦女的財產權益就可以獲得保障,婦女也不需要以通姦罪為籌碼與先生談判。

簡至潔強調,通姦除罪化並不會鼓勵更多第三者產生,因為通姦除罪化修法僅在刑法上進行除罪,第三者仍需要負責民事賠償。

由於目前的法律環境已經與10年前大不相同,因此在座談會後,不少婦女也都能夠接受通姦除罪化的觀念,社會接受度愈來愈高。

通姦罪無法維護婚姻

《刑法》第239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簡至潔指出,這個看似男女平等、毫無差別對待的法條,立法目的其實是為了懲戒性出軌女人,後來才被部分婦女團體視為防堵男人外遇、維護已婚女人權益的條文。

簡至潔強調,通姦罪弊端叢生,因此應該廢除,讓婚姻中的情感糾紛回歸民法來解決。抓姦行為根本無法達到維護婚姻家庭的立法目的,更何況,在通姦罪的追訴過程,雙方情感往往因為法庭上的相互攻訐而更加支離破碎,抓姦的結果往往只有毀壞婚姻,很難達到維繫婚姻的效果。

另外,抓姦只會讓徵信社大賺其錢,卻增加人民非法蒐證的風險。簡至潔指出,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,不少法官傾向嚴格採證,即使抓到兩人赤身裸體躺在床上,只要採不到精液,就難以構成通姦罪。這讓很多奮力抓姦的大老婆,在徵信社散盡錢財,也不見得能夠取得有力的證據,甚至因為非法蒐證,反被對方提告刑期更重的妨害秘密罪。

遭性侵被反告通姦

簡至潔也指出,在某些特殊案例上,通姦罪其實造成更多社會問題。例如,多年前有位師大女學生被男教授性侵害,這位女學生勇敢出面向校方揭發教授的惡行,卻因此反遭師母提告通姦罪。由於當時司法人員對於利用權勢性侵的認知不足,加上性侵害在事實舉證上所遭遇的種種技術性困難,結果女學生最後竟然被判通姦罪有罪。

另外,也有婚外情第三者情人暴力對待,卻因害怕被告通姦罪一再隱忍,直到被打到遍體鱗傷才求助。由此可見,通姦罪無助於提升婚姻愛情的品質,反而製造更多問題。簡至潔表示,過去在討論通姦罪時,辯論軸心似乎總圍繞在大老婆與狐狸精的刻板想像裡,但事實上,通姦罪所牽動的故事非常多重,身受其害者不計其數。

外遇判決 女性吃虧

根據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關曉薇研究指出,婚姻關係存續中的男性外遇者、女性外遇者;以及婚外情對象的男性第三者、女性第三者這四種人當中,被判通姦罪比例最高的是婚姻中的女性外遇者,排名第二的是女性第三者,第三名為男性第三者,最後才是男性外遇者。

簡至潔強調,通姦罪的懲罰對象幾乎都是女性,更是對女性最為不利的法條,而通姦罪對於也應負責的男性而言,卻少有懲罰作用。簡至潔強調,為了兩性平權,以及建構成年人的平等親密關係,廢除通姦罪絕對是重大的一步。

簡至潔指出,婚外性不是犯罪,成年人的情感糾紛應由成年人理性解決,國家警察不該被當成抓姦打手。民眾若要支持連署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,讓婚姻回歸民法的訴求,可上婦女新知基金會網頁http://www.awakening.org.tw/chhtml/topics_list.asp?atype=I03了解詳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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