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門 抓姦 貴婦官司上身 【聯合報╱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】 2007.06.22 03:04 am
抓姦 破門而入,也要吃官司。某科技公司張姓董事長與姚姓女總經理發生 婚外情 ,他的太太請 徵信 者一起到姚家破門 抓姦 成功;姚姓女子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三月,但張太太和 徵信 者也被判拘役卅天、均得易科罰金。
抓姦 成功, 通姦 的兩人都吃上 通姦 罪的官司,但這個案子張太太也吃上官司,關鍵在於她和 徵信 者是「破門而入」 抓姦 。法官認為,兩人「未經屋主同意」侵入他人住宅,構成刑法的侵入他人住宅罪。
張姓董事長的太太姓夏(六十歲), 第三者 是四十五歲的姚姓女總經理。夏姓婦人察覺丈夫與姚姓女子眉來眼去,便暗中委託 徵信 者跟監,去年十月清晨到台北市文山區姚家 抓姦 。
夏姓婦人為了要 抓姦 在床,和 徵信 者破門而入,果然發現丈夫全身赤裸與姚姓女子抱在一起,氣得拍照存證,並控告兩人 通姦 。姚姓女子則反控她無故侵入私人住宅。
夏姓婦人後來撤銷對丈夫的控訴。法院審理時,她辯稱並非「無故」侵入姚女住處,而是為了要蒐集 通姦 證據,有正當理由。
但法官認為,法律對如何 抓姦 有相當周延的規定,包括執法人員依法及現場狀況、現存證據,綜合判斷如何進行搜證程序,如果確有搜索必要,也可事先聲請搜索票;如果情況急迫時也可依法「逕行入內搜索」。夏姓婦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做,擅自侵入姚姓女子住處。
法官指出,法律保障每個人居住的住宅不受他人無故干擾破壞,夏婦不能為 抓姦 ,就無限上綱任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的自由;倘若只為了蒐集 通姦 證據,就逕行侵入他人住宅,已踰越社會倫理秩序,並非侵入住宅的正當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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