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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
女缺錢花用與前男友通姦要卅萬花 遭男友妻抓包
通姦
也能算錢?桃園有一對交往十二年的情侶,
分手
後男方另娶他人,不過女方明知前男友已婚,卻還與其在
汽車旅館
發生五次
性關係
並向男子索價卅萬,由於男子挪用款項遭
妻子
抓包憤而提告,女方還表示,「我跟他睡難道不用錢?」
桃園地方法院調查,四十三歲楊姓女子與呂姓男子在二○○三年
分手
,三年後兩人重逢,卻在二○○六年十二月期間在某
汽車旅館
及女子家中發生五次關係,女方還向前男友表示她缺錢用,要卅萬。
不過呂妻卻發現
丈夫
挪用卅萬款項,不堪
妻子
追問下,只好跟前女友追討,還託另一名楊姓友人向前女友要錢,楊姓女子生氣表示,「如果有錢我也不還,難道這段時間我跟他睡在一起不用給錢嗎?」
呂姓男子因為無法交代錢的流向,才向
妻子
坦承兩人關係,呂妻憤而提出
妨害家庭
官司,判女子四十五天有期徒刑,女子不服提出上訴,法院仍維持原判。
資料來源:
更新日期:
2009/02/04 03:53
甘嘉雯/桃園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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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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